专业号

官号描述

<div> <p>根据《中共高县县委、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高委发〔2019〕5&nbsp;号)和《高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高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p>  <p>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是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高县林业和竹业局牌子。</p>  <p>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p>  <p>(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p>  <p>(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镇(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p> </div>  <div> <p>(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p>  <p>(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p>  <p>(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参与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p> </div>  <div> <p>(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p>  <p>(七)负责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衔接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县镇(乡)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负责县级以上(含)重点镇、试点镇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技术审查。指导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自然资源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p>  <p>(八)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负责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办理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p> </div>  <div> <p>(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p>  <p>(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耕地、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管理。</p>  <p>(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察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p>  <p>(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p> </div>  <div> <p>(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p>  <p>(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交流合作。</p>  <p>(十五)配合市及以上对镇(乡)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查相关工作。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p> </div>  <p>(十六)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p>  <div> <p>(十七)负责全县林业和竹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竹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竹业数字化建设。</p>  <p>(十八)组织全县林业和竹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竹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竹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竹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p>  <p>(十九)负责全县森林、竹业、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p>  <p>(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p> </div>  <div> <p>(二十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p>  <p>(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p>  <p>(二十三)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竹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p> </div>  <p>(二十四)拟订全县林业和竹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竹材利用政策,指导林、竹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竹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竹业绿色产业发展。</p>  <div> <p>(二十五)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竹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p>  <p>(二十六)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p>  <p>(二十七)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nbsp;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p>  <p>(二十八)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竹业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竹业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竹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竹业生态补偿工作。</p> </div>  <div> <p>(二十九)负责林业和竹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nbsp;指导全县林业和竹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竹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p>  <p>(三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投资促进、统计等工作。</p>  <p>(三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p>  <p>(三十二)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 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全县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竹业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竹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p> </div>  <div> <p>(三十三)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p>  <p>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和竹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和竹业局)、县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p>  <p>1.&nbsp;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和竹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p>  <p>(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p> </div>  <div> <p>2.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和竹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p>  <p>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nbsp;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p>  <p>第四条&nbsp;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p>  <p>(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史志编纂、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宣传、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拥军优属日常工作。负责本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行政效能、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p> </div>  <div> <p>(二)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林业和竹业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资金稽查、绩效评价。组织全县林业和竹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稽查。拟订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综合统计。</p>  <p>(三)政策法规监察股(行政审批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拟订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ldquo;放管服&rdquo;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政策和工作规则。配合市及以上对镇(乡) 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组织实施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督查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接待、受理、协调和督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置。分析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形势。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p> </div>  <div> <p>(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按照国家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监督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县本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跨区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遥感影像统筹和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及地理信息成果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指导镇(乡)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承担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承担全县荒漠化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林业和竹业数字化建设。负责全县林业和竹业改革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牵头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及金融贷款工作。</p> </div>  <div> <p>(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利用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指导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工作。承担县属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协同开展自然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nbsp;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p>  <p>(六)国土空间规划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 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时序。承担报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指导县城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负责局部用地规划调整。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地块规划条件论证和报批。负责组织规划实施评估工作。负责规划方案公告。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册规划师的初审和管理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形势分析和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全县自然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负责划拨用地上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和制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参与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规划调整方案的制订。参与用地规划的放线和核实工作。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县镇(乡)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负责县级以上(含)重点镇、试点镇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等专项规划的技术审查。指导全县村庄规划编制。负责对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执法管理,查处建设工程验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p> </div>  <div> <p>(七)市政和建筑规划管理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总平面、建筑方案(含项目的景观绿化)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风貌、临时建筑等实施行政审核管理。负责建筑工程项目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和重大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轨道交通、交通场站、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广场、加油站)规划方案的审查。参与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调整论证、报批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负责市政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参与重大项目交通评价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组织重大城市生态绿化工程项目规划调整论证、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各类城市公园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公园绿地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负责城市道路、公共建筑配套绿化方案审查。负责公园绿地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p>  <p>(八)自然资源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落实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有关政策。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拟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监督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承担对镇(乡)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落实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占用和设施农用地备案有关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临时用地、集体土地占用的管理办法。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占用、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落实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县贯彻落实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调研和有关规定的拟订。负责县辖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关工作。对全县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按规定拟订、审核《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拟订、审核和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依法搬迁适用政策、标准和程序的审查。负责全县征地拆迁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指导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竹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标准,监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国有林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外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p> </div>  <div> <p>(九)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股(森林防火股)。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权设置、登记发证、转让的审查、审批工作。调处矿业权纠纷。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地质灾害防护标准。负责组织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相关工作。</p>  <p>(十)林业和竹业产业发展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林业和竹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和竹业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预算内投资项目,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开展以竹簧工艺为代表的竹文化挖掘与保护、竹工艺品开发利用、竹产品精深加工、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竹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竹业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及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林业和竹业绿色产业发展。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竹(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生态旅游、竹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竹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资源评价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竹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竹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竹业对外交流、合作等事务。承担涉及港澳台林业和竹业有关事务。指导林业和竹业现代园区建设。负责制定全县竹资源培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相关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植竹造林、竹类有害生物防治,中、幼龄竹林抚育、更新和低产低效竹林改造等竹资源培育工作。指导因地制宜发展笋用林、用材竹林及笋材两用竹林。指导开展城市、集镇、道路等地方的竹林景观建设工作。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林木种苗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林业、竹业等专业统计。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林业和竹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p> </div>  <p>第五条&nbsp;&nbsp;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nbsp;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10名。</p>  <p>第六条&nbsp;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p>  <p>第七条&nbsp;本规定由中共高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高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p>  <p>第八条&nbsp;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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